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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没有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和填写,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

(二)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体检项目,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现定为芜湖市第一、二人民医院和矶山医院)。

2、普通话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小学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和国家考试成绩有效范围的通知》(皖教秘师【2012】71号)规定,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3、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其教育教学能力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师范教育 类毕业生和国家规定的两年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但要提供本人的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 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对在校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其他原因毕业当年未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或申请认定未通过的往届师范类毕业生,也应进行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4、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1)非国考人员

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规定执行。

非师范教育类的毕业生,需提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两科合格证书均需在2014年2月前取得,或其中一单科合格证书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方为有效。两科合格证书均在2014年2月以后取得的, 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学校印章。

(2)国考人员

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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