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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对象
(1)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见附件)。
(2)截止2014年2月,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下同)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下同)两科合格证书的人员。
(3)截止2014年2月,已取得“两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后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另一单科合格证书的人员。
符合上述(2)、(3)条规定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两科合格证书人员,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认定未通过的人员,“两学”考试成绩不再作为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依据,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4)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认定对象中,(1)、(2)、(3)为非国考人员,(4)为国考人员。
2、具体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太湖县的中国公民。其中,国考人员可向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6)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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